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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在供应链金融实务中的动产质押风险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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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借款人提供动产质押担保的融资方式。对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来说;在销售阶段,因为赊销会形成应收账款、承兑汇票;在生产阶段,会有大量的存货积压;在进货阶段,企业因为预付货款会持有仓单或者提货单。小微企业会通过动产质押融资的方式来盘活这些流动资产。

所以,笔者认为本文就着重分析一下动产质押融资中可能存在风险,P2P平台的应对策略。

一、什么是质押权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成立的担保物权。债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此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为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为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所以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二、动产质权的生效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怎么来理解这句话呢?

1)《物权法》第十五条说明,动产质押权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2)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提现在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按照约定交付质物否则就构成违约。

3)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质押权成立并生效,债权人开始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质物交付是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说白了就是P2P平台必须实际将质押物拿在手上,才能实现质权,如果只签质押合同,没有拿到质押物,质押权是不生效的。

三、关于质押物交付的理解

《物权法》第23条指出,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待定。

强行性规范

强调交付作为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依照物权法定义的要求,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例如,如果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生效。

先占有后返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质权人占有质物后又返还给出质人的,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与交付不一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比如,合同中约定交付的给借款人的是钢材,实际交付的是铁矿石,那出借人就享有铁矿石的质权。

是否及于从物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指明,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从物本身是否交付为准。简单概括为:

1)原则上及于从物。

2)但从物未未随同物质转移占有的,则质权不及于从物。

由此可见,从物的质权也是基于从物的交付而生效。比如借款人抵押的货物一批茶杯,其中杯子就是主物,杯盖就是从物,借款人必须同时交付这批杯子和杯盖,才能使整批茶杯的质权生效。

四、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1)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3)该出质物为动产;

4)质权人善意,即不知道出质人无处分权;

5)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也就是说出借人必须是善意、合法的占有借款人的质押物,且质押物所有权属明确归于借款人,无任何权利的瑕疵。所以,P2P平台在撮合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之前,风控人员必须严格审核质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确保没有权属不清、重复质押等瑕疵。

质权如何发生效力,包括以下两点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只要P2P平台及出借人是合法占有动产的质权,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变卖质押物,如货物、汽车等,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这也对借款人起到一定程度上的威慑作用。

五、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权

1)质权人占有质物,分为直接占有和简介占有;

2)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规定,非因质权人过错而丧失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对不当占有人提起占有之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孳息收取权

1)质押合同如无相反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孳息;

2)该孳息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收取”并非“所有”之意;

3)收取孳息的目的在于控制孳息,以方便对其主张质权;

4)孳息应首先冲抵收取孳息而产生的费用,剩下部分用于返还给出质人;

简单来说,就是因为质押物而产生的孳息,比如利息、租金等可以优先偿还给P2P平台的出借人,剩余的部分再返还给借款人。

保全质权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条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原因而质物价值有减损可能且足以危害质权的,质权人可提出如下请求:

1)出质人补充担保;

2)提前变卖、拍卖原物;

3)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P2P平台一旦发现质押物的价值出现波动,可能会产生变卖、拍卖之后不足以支付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让借款人追加担保物或者与借款人协商提前处置质押物,以确保出借人的权益。

六、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质物

根据《担保法》第69条和《物权法》第215条规定,

1)因保管不善已经发生质物毁损的,质权人负责赔偿;

2)因不能妥善保管,有致质物毁损可能的,出质人有以下权利:

a)要求质权人提存该质物;

b)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c)出质人并无权利因此请求解除质押合同;

P2P平台必须制定质押物保管的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如质押物为存货须指定合格的第三方仓储公司代为保管;如质押物为仓单、票据等权利凭证时候,必须配备专门的保险柜,并且指定专人保管,确保质押物的安全。

质权人不作为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3条和《物权法》第214条规定,在质权期间,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否则,给出质人带来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

根据《物权法》第220条规定,

1)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可以主动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出质人已经主动请求,因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质权人负责赔偿;随着监管人员;

同样,P2P平台对于第三方保管机构,内部的保管人员,必须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质押物不被挪用,最大程度的防范内部操作和道德风险。

返还质物

根据《物权法》第219条和《担保法》第71条的规定,在债务人清场了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的场合下,质权人应返还质物。这是质权人不同于动产抵押权人的一个义务。

七、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提出可用一辆合资品牌汽车作为质押,保证次年1月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王某遂与其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同时要求张某向其交付汽车。张某称汽车现不在其家中,而在郊县朋友家,交通不便,但保证5日后取来交与王某。王某对此表示同意。12月3日张某又向徐某借款8万元,同样提出以该汽车作为质押,双方也签订了书面质押借款合同,并于当日相互交付现金及汽车。12月5日王某欲向张某索要汽车,却找不到其行踪。12月中旬,王某一直没有拿到汽车,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汽车已交给徐某作质押,遂找到徐某要汽车,徐某拒绝。2018年1月1日借款合同期限届满,王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张某表示现无钱归还,请求宽限3个月。王某遂以张某、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就将该汽车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情分析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质权纠纷问题。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张某的汽车是动产,可转让、扣留,符合质权成立的要件。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质权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因而,王某虽与张某签订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但因质物一直未交付,故质押合同虽成立,但是质权并未生效,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王某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依据上述分析,徐某对该汽车依法享有质权,其占有汽车是合法的。在张某清偿其债务前,可拒绝他人包括张某对该汽车的返还请求。而王某不但对汽车不具有质权,而且其与徐某之间又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故无权起诉徐某。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因而,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张某应清偿王某的借款。

所以,在P2P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实务中,对于增信措施的制定必须严格落实到位。比如货物、车辆等动产质押,必须要求借款企业将货物转移交给制定的监管方监管,而不能因为嫌麻烦要求由借款人代为保管,放任风险隐患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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